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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台州市十大虚假违法广告

仙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09-13
一、仙居县广播电视广告中心发布“华科胶囊”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2005年5月1日至5月24日,当事人在仙居电视台为邓海峰发布“华科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称:“中晚期肿瘤患者服用华科胶囊,1个月疼痛、积水减轻消失;2个月病灶逐渐消化、缩小;4-6个月78%的患者病灶开始脱落、消失,与手术、放化疗配合有效保护脏器动能,消除呕吐、脱发等,无毒副作用,长期服用彻底清除血液中残余癌细胞,避免转移、复发。并以患者许永康的名义说吃了华科胶囊后,很明显病灶就缩小了,后来接着买了两个月,再去检查结果没有病灶了。”广告内容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以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温岭市广播电视局广告经营公司发布 “脑白金” 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2005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当事人在温岭电视台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脑白金”保健食品广告称:“1、只要每天补充脑白金,重新回到年轻态,服用两天,睡眠加深;三个月后,白发变黑,生病几率大幅下降;长期服用比同年龄老人活得更长久,更健康。2、全国有1000万以上的老年人长达五年坚持服用,在他们身上开始出现奇迹,服用脑白金后,不光睡眠好了,就连新长的头发也都是黑的。”广告内容有悖真实,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临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 “高博士增高仪”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2005年1月至7月13日,当事人在其临海市人民广播电台为广州市业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高博士增高仪”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宣传“高博士增高仪”对人体具有促进长高作用,并以电话咨询的形式,以贵州消费者名义说用了“高博士增高仪”8个月长高5公分,承诺用“高博士增高仪”一年增高幅度,如长不到协议规定的高度,可免费使用新一代增高仪。经查实,广告中使用的电话咨询形式实际是广告主预先录制并提供当事人重复播放的,并非现场实时咨询,“高博士增高仪”具有促进人体长高作用无任何科学依据。
四、台州市黄岩区红十字医院利用电视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7月1日至7月11日,当事人在台州电视台文化生活频道发布广告称:“今天我们邀请黄岩区红十字医院肝病科的专家杨主任来给观众讲解肝病的相关知识,我们黄岩红十字医院三楼肝病科,是中国肝病研究院临床技术推广单位。”经查实,当事人没有广告中所称的肝病科专家杨主任,三楼肝病科也不是中国肝病研究院临床技术推广单位,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五、路桥区红十字会门诊部利用电视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5月8日,当事人在台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广告称:“特邀上海411医院泌尿科主任施承忠,北京男科医院泌尿科主任李林森,率权威医疗组来台州举行会诊,会诊时间5月1日-5月31日。”经查实,施承忠并非上海411医院泌尿科主任,李林森也不是北京男科医院泌尿科主任,该广告中所称医院、会诊医生职务等内容与事实不符。
六、玉环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城中计划生育门诊部利用电视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15日,当事人在玉环电视台发布广告称:“长期与北京、上海生殖医学专家强强联手,专业治疗不孕不育。”经查实,当事人没有广告中所称的北京、上海生殖医学专家,其广告画面是套用其他医院的门诊大楼、药房、手术室、检查仪器等图像,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七、温岭市箬横中心卫生院小桥头分院利用电视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4月8日至6月17日,当事人在温岭电视台发布广告称:“温岭市箬横小桥头医院妇科由资深的妇科主任医师亲诊,采用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专业治疗阴道炎、盆腔炎、宫颈炎等妇科。”经查实,当事人没有广告中所称的“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及妇科主任医师”,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八、徐创权利用电视媒体发布“八味小檗皮胶囊”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2005年2月2日至4月15日在三门电视台、2005年3月26日至4月5日、5月8日至5月16日在台州电视台公共频道(椒江台)发布“八味小檗皮胶囊”药品广告称:“八味小檗皮胶囊,见效快、药效强,治疗彻底不复发,秘尿性疾病可以根治,治愈率达95%以上。”广告内容含有“可以根治、治愈率达95%以上”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保证及治愈率。
九、台州康多利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opc葡多安胶囊”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03年10月至2005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其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china-opc.com)上发布opc葡多安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称:“opc葡多安胶囊有以下特点:强效抗氧化,能高效清除自由基。opc葡多安不仅适用于过敏人群,它可防治人类近70多种自由基引起的疾病。”广告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还含有“opc葡多安可防治人类近70多种自由基引起的疾病”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十、富尔达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报纸媒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05年7月19日在台州日报第四版发布的“东京湾 富尔达高级酒店式公寓”准现房出售广告中称:“该酒店公寓投资、使用方式多样化,任你选择:自住-享受酒店式管理,极其方便;自租-自主选择合作伙伴,构筑友谊;委租-由浙江房缘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理财、代你管家、为您承担风险,让你享受稳定收入,公司并承诺:标准户型委租月租金不低于1000元,豪华户型委租月租金不低于1100元,超豪华户型委租月租金不低于1200元,经济户型委租月租金亦不低于800元,保你五年不变,五年之后让市场来调节您我的关系。”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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