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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仙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03-04
浙林护〔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迅速组织开展对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库存的核实工作,并登记造册、进行标准化封装。对有关单位库存的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核实结果按附表1填写;对所有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

二、加强对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购销及利用管理。由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批准的企业,根据相应批准文号需要购买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或利用库存原材料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临床使用时,应说明原材料来源、投料生产或使用计划,附具有关材料,按国家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获批准后方可使用。非定点医院自2008年3月1日起必须停止使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活动。

三、凡生产、销售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有关企业具体使用专用标识数量,根据行政许可的生产数量核算;对已经生产库存的,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尽快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核实和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许可手续,并一次性落实专用标识。

四、各地林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将《通知》要求落实到相关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填报,逾期责任自负。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动配合,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并加强对非法经营利用、走私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省林业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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